海運貨物運輸有哪些合同
發布時間:2025-07-05 0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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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主要有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總合同、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類:
?。?)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總合同,是指承運人和托運人就在一定時間內運輸的貨物總噸位,使用的船舶、運價、裝運條件、起運港和目的港等達成的協議或訂立的貨運總合同。為了保證總合同的實施,通常在分批裝運時另簽發提單,如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此類合同適用于大宗貨物運輸。相應地在合同項下能保證托運人對艙位的需要,并享受優惠運價。
?。?)班輪運輸合同,又稱件雜貨運輸合同,往往是承運人接受多個托運人的貨物,將屬于不同托運人的多批貨物裝載于同一船舶,按規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線上,以規定的港口順序運輸。負責將件雜貨由一港運至另一港,而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協議。這種合同大多是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和證明的,因此,件雜貨運輸又被稱做提單運輸。目前,海運單作為件雜貨運輸的特別形式,在國際海運實踐中已開始為人們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稱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僅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簽訂協議;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貨物運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種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間由出租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運輸自己的貨物,或者租期僅為一個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為承運人經營班輪,則也是一種貨物運輸合同。
由于以下幾個原因,我們這里不討論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況外,定期租船合同屬于財產租賃性質,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第二,若貨運代理人作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運貨物,他就成為承運人,而不再是貨運代理人;第三,貨主若以期租進行貨物運輸,需要具備航海知識和貨物配載技術,對船舶需要有專人管理等。所以一般情況下,貨主不愿采用期租方式租船,貨運代理人涉及期租的機會不多。
2.多式聯運合同
《海商法》所稱的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倍嗍铰撨\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運輸方式并沒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現代化的組織手段,將各種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打破了各個運輸區域的界限,是現代管理在運輸業中運用的結果。多式聯運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它必須包括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而且其中必須有海上運輸方式。在我國由于國際海上運輸與沿海運輸、內河運輸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國際海上運輸與國內沿海、內河運輸可以視為不同的運輸方式。
(2)多式聯運雖涉及到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但托運人只和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一份合同,只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取得一種多式聯運單證,只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按一種費率交納運費。這就避免了單一運輸方式多程運輸手續多、易出錯的缺點,為貨主確定運輸成本和貨物在途時間提供了方便。